国家体育课程的校本开发之二:竞技运动项目的开发与改造
我国学校体育课程的内容体系主要来自西方。1902年的钦定学堂章程开设的是“体操科”,主要内容有整齐步伐与演习体势,竞技运动项目是没有地位的。1923年,虽然把“体操科”改为“体操课”,引进竞技体育项目成为该次改革的主要标志,但因为体育教师缺乏,竞技体育项目还是没能在学校得到广泛开展。但是,理应认识到竞技体育项目进入到学校体育领域,这是体育课程发展史的一个重大里程碑。由于竞技体育项目具有娱乐和竞争的双重特点,极大地吸引了学生的兴趣,并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由于竞技体育项目具有全球统一的规则,极大地推进了它在世界范围的普及。这些特点至今仍然存在,因此竞技运动项目在学校体育中的地位不会受到动摇。
既然竞技运动项目在学校体育中的地位不会动摇,那就把国际上广泛开展的竞技运动项目原封不动地照搬到学校就可以了,为什么还要提出对竞技运动项目的开发与改造呢?本文正是要回答这个问题,并在回答这个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竞技运动项目开发和改造的操作思路。
一、竞技概念的误导,体育教师的困惑
谈到什么是竞技,具有权威的解释当然首推《中国大百科全书·体育卷》。但是,正是该处的解释引起了广泛的误解。该书把竞技体育运动解释为“专门的竞赛活动,在这一活动中,个人或集体为了充分发挥形态、技能和心理能力,具体表现为本人或对手的纪录被超过,而紧张地从事各种身体活动”。人们不禁会产生疑问,没有充分发挥形态、技能和心理能力而参加的比赛活动难道就不是竞技运动吗?不为取胜而为娱乐参加的比赛活动难道也不是竞技运动吗?看来,按这样的见解就是只承认高水平的选手竞技是竞技运动,而以娱乐为目的的大众竞技就不是竞技运动,这样的解释能说服人吗?
不仅如此,该书对竞技运动特征的解释,处处要把竞技运动排除在学校体育之外。例如,该书提出的特征之一:“必须充分调动和发挥人的体力和智力方面的能力,甚至是潜在的能力”,试问,发展潜在能力均是有益于健康吗?普通的学生能适应吗?该书提出的特征之二:“运动员只能在专门的国际机构公布的正式规划的范围内,充分发挥个人或集体的体力、技术和智力,有效的击败对手”,试问,谁规定的只有运动员才能参加竞技运动?又是谁规定的只有国际机构公布的规划范围才是竞技运动的范围?该书提出的特征之三:“参加竞技运动的人,由于责任和义务的加强,而加重了精神上的压力和负担”,试问,学生参加竞技运动是为了获得乐趣还是为了承担责任?如果竞技运动给予学生的单纯是压力和负担,又有哪个学生会积极地从事竞技运动?该书提出的特征之四:“它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功利,不再是个人娱乐和消除疲劳的活动”,如果竞技运动真就是以功利为目的,就应当理直气壮地把它排除在学校体育之外。
上述解释使体育教师产生了一定的困惑,即无论何时何地,只要一提竞技运动,就认为是高水平的选手竞技,就是争夺冠军金牌的比赛。也正是这种认识,使体育工作者产生了一系列的误解,认为竞技运动与学校体育是完全对立的两大体系。
由于上述错误的解释,很容易导向两个完全不同的极端。一种是一味地强调竞技运动的正规化和专业化,忽视了它的娱乐性和教育性;不折不扣地强调极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心智能力;把体育课上成了专项训练课。反之,是把竞技运动看作是高水平、高强度的正规竞技,把竞技运动视为与学校体育格格不入的异类,力图把竞技运动排除在学校体育之外。
很明显,体育教师困惑的根源来自于对竞技运动概念的误解。正确定位竞技运动的概念,是确定竞技运动在学校体育中地位和作用的前提条件。
二、对竞技概念的再认识
竞技概念的错误表达导致了体育认识与实践过程中的误导,关键是增加了内涵,导致外延缩小,最后,只有高水平的以夺取冠军为目标的才能称之为竞技;而把丰富多彩的竞技内容排除在竞技运动之外。
对竞技(Sport)还有其他定义。1975年,由苏联库库什金等专家共同编写的《苏联体育理论》一书中,对Sport作了如下概括:“竞技是在特殊文化形态中,社会文化活动的组成部分。它是增进健康,发展体能,促进青少年和成年人的发育,培养坚强意志,进行道德、审美教育和提高国民文化水准的重要手段。并且,竞技运动是有组织的社会活动,它的目的是普及国民运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此外,国际竞技与体育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Sport andphysical Education)的《竞技宣言》中,对Sport是这样定义的:“具有游戏性质,凡是包括自己和他人的运动竞争,或克服自然障碍的运动比赛,都是竞技。”《日本体育大词典》根据上述定义提出,可以认为竞技(Sport)的核心就是比赛,不论是高水平的运动比赛,还是低水平的运动比赛;不论是以创造优异成绩为目的的比赛,还是以娱乐健身为目的的比赛,均属于竞技的范围。
我国学者周爱光博士认真研究了豪伊金格、凯洛易和威斯对竞技概念的表述,在汲取各个学说之长的基础上,对竞技运动(Sport)作了如下定义:“竞技运动是一种具有规则性、竞争性、挑战性、娱乐性和不确定性的身体(身体性)活动。”
如果按照上述定义,竞技运动(Sport)内涵作了精简,外延上得到扩展,那么,我们就可以对竞技运动的结构做出进一步划分,进而明确高水平竞技运动只不过是竞技运动的一种,而不是竞技运动的整体。这种对竞技概念的再认识的过程,实质上也是走出困惑的过程。
三、为娱乐与竞技构架桥梁
若干种使竞技运动适于在学校发展的体育教学模式正在全球得到提倡。这类教学模式的特征就是为娱乐与竞技架起桥梁,这种教学模式也就与高水平的选手竞技有了区别。
美国的西登托普提出“竞技体育教学模式”,这种模式强调花费较长的时间,集中教授某一运动项目。西登托普有一个非常著名的理论,认为娱乐是发自于内心的,为了要娱乐身心,我们首先要做自己愿意做的事情。于是,西登托普要求学生学习的竞技项目,首先是个人喜欢并适合个人特点的竞技运动项目,其核心理念是为娱乐和竞技架起桥梁。
西登托普强调学得精比学得泛更为重要,学习某一竞技运动项目要达到以下九个方面的要求:1.运动技术与技术所需的身体素质;2.欣赏与运用战术;3.实际参加体育活动;4.计划和管理能力;5.培养领导才能;6.同伴合作;7.尊重传统;8.组织竞赛;9.担任裁判和教练。当然,这九个方面的要求并不是要求每位学生都要达到。但是,这是学生努力的方向。西登托普的教学模式在全球产生了重大影响,主要在欧洲、澳大利亚和美国得到了提倡。
汤姆·迈肯兹提出的“健身体育教学模式”,同样强调为娱乐与竞技体育架起桥梁。这种模式简称“SPARK”,S——Sports(竞技运动),P——Play(游戏),A——Active(积极的),R——Recreation(娱乐),K——Kids(孩子们)。这种教学模式强调选择有益于健康的运动项目,更重视选择与儿童娱乐、健康有关的体育项目,并重视学生在参与过程中,对原有的运动项目内容进行改造并实现自我调整。
影山健[日本]是力图为娱乐与竞技运动架构起桥梁的又一位学者。他把英语的“sport”(“司泡尔特”)反过来读成“trops”(托罗普斯)。他认为并不能反对和排斥竞技运动,而是要对竞技运动进行一定的反思,就是要改造竞技运动,使远离竞技运动的一般人能回归到运动中来,享受运动带来的乐趣。影山健提倡的“托罗普斯”又称为“没有败者的体育”。他提出五个基本要素,即:1. 比起竞争更强调协同;2.比起技术更强调表现;3. 比起争斗更强调合作;4. 重视创造;5. 重视思想解放。
影山健提倡的“托罗普斯”具有三个特征。第一个特征是人人获得快乐,这需遵循如下原则:1. 改变规则;2. 设计协调的比赛;3. 在克服困难或在冒险中求得欢乐;4. 反对能力致胜。第二个特征是大家一起创造,这须遵循以下原则:1. 创造;2. 集体的表现;3. 综合性的活力;4. 手脑并用。第三个特征是提倡对话,这须遵循以下原则:1. 和自然对话;2. 和人对话;3. 和自己对话;4. 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运动;5. 同伴的身体接触与爱抚;6. 笑和秩序的转换。
为娱乐与竞技架起桥梁仅提出了一个基本的理念,不论是通过体育教学模式还是通过一种体育思想为媒介来介绍,它们均提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论点,即竞技运动在学校中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但原封不动的把高水平竞技运动照搬到学校体育是不可取的。要使竞技运动适合学校体育,就应当对各种具体的竞技运动项目进行有针对性地开发与改造。
四、竞技运动制度化理论
竞技运动制度化的理论是日本著名体育社会学家菅原礼在他的专著——《体育社会学的基础理论》一书中提出并详细阐述的。菅原礼指出,现代竞技运动的很多项目起源于英国的户外游戏,这些游戏的逐步制度化的过程也是逐步演变成现代竞技运动的过程。现代竞技运动由游戏向职业竞技的变化可以分为五个阶段,即游戏——非正规竞技——半正规竞技——正规竞技——职业竞技。上述发展变化过程是由两个变量为依据的,其一是技术的不断进步;其二是规则的不断完善。上述五个层次越向高级阶段发展,技术的规范化与规则的严密化程度越高。到了正规竞技以上的层次,其规则不再由参加者和组织者制订,而是由国际专项体育协会确定;而半正规竞技以下的层次,其规则可由参加者或组织者全部或部分地参与制订。
竞技运动制度化的最高阶段是职业竞技,但是,即使某一项运动项目发展到了制度化的最高阶段,其他层次的竞技运动也依然同时存在着,因为不同层次的人群对竞技运动的需要是不同的,不同层次的竞技运动正好满足了不同人群的需求。
不同层次的竞技运动划分标准是清楚的,游戏可以自定规则;非正规竞技可以商定规则;半正规竞技可以修改规则;正规竞技必须遵照国际单项体育协会颁布的规则;而职业竞技则必须遵照国际职业单项体育协会颁布的规则。竞技运动制度化理论对指导体育实践具有积极的意义,首先是最大限度地挖掘人的潜力并以取胜为目标的竞技是选手竞技,即职业竞技和正规竞技。而大众竞技是以娱乐与健身为目标,它既包括正规竞技,也可把半正规竞技、非正规竞技和游戏包含其中。按照这种理论,受广大学生欢迎的各种层次的竞技运动均可纳入学校体育的组成部分。此外,由于不同人群对参加竞技运动的需求不同,人们就可以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某一类竞技运动项目,也可以对竞技运动项目进行改造和组合,甚至创造新的活动内容和方式。
五、定向实践的操作思路
竞技运动项目的开发与创新对推进体育课程改革具有重大的意义。一方面,它极大地提高了教师在课程设计中的主体地位,丰富了学生的学习内容,为国家体育课程校本开发开辟了途径;同时,它不仅对竞技运动项目的开发和创新具有指导意义,它的基本原理也适用于对新兴运动项目和民族民间体育项目的开发和创新。因此,它也为体育课程内容资源的开发提供了手段。在全球范围中,已有不同国家在竞技运动项目开发与改造的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并建立了一定的理论。怎样才能把这些经验和理论应用到我国的体育教学实践中呢?本文提出一些操作思路,供大家参考。
1. 技能水平和游戏规则相适应
在竞技运动制度化理论中,提出了两个变量,即技能的规范化和规则的严密化。技能和规则之间是怎样的关系呢?作为具体的一个班级的学生,或是具体的一个学生,他们的技能水平是相对稳定的,它既不会在短期内快速提高也不会在短期内无故下降,因此只能是游戏规则适应学生的技能水平。教师在设计和开发游戏规则之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学生现有技能水平。竞技运动制度化的理念虽然是建立在技能和规则两个变量的基础上,但是,五个层次的划分却是以规则的制订程序为依据。因此,采用何种层次的规则不是教师随意确定,而是应当以学生的技能水平来确定。一般说来,低年级学生技能水平低,采用游戏和非正规竞技的机会就多些;而高年级学生技能水平高,采用正规竞技的机会就多些。但是,对竞技战术的教法手段,无论是低年级还是高年级,均大量采用游戏。
2. 规范性开发和适应性开发做出决断
竞技运动的开发有两类,一类是规范性开发,一类是适应性开发,有时也会出现规范性和适应性相结合的开发。
在开发一个新的运动项目之时,一般是从游戏开始,逐步在技能上规范、规则上严密,最后发展为一个独立的运动项目。例如乒乓球,它是从模仿网球,在桌子上用板击打小球的游戏开始,逐步发展成为乒乓球运动。在我国的江苏省,开发了三门球,它的开始也是游戏,但逐步对球型、场地、参赛人数、比赛规则、失分办法等做出规定,并组织了省级比赛,逐步走向规范。
作为学校体育开发的新项目,如毽球、藤球等,也是沿着规范性开发的途径发展着。作为适应性开发,这是对已有的运动项目降低技术难度、减小负荷强度、修改比赛规则,使其成为半正规、非正规的比赛或游戏,以适应学生现有的技能水平。适应性开发在课程改革的实践中已有了广泛的应用。部分运动项目的开发适应性和规范性兼而有之。例如沙滩排球、软式排球,一开始是排球运动的适应性开发,后来成为了独立的运动项目,这又是规范性开发。
作为一名教师,以课程标准和教科书中规定的课程内容体系为依据,确立真正教给学生的教材体系,并在教材化构建的过程中,对运动项目进行开发与改造,这仅是教师教材化构建的第一步。如何把教材转化为生动活泼的活动内容与活动方式,并把它落实到教学实践中,这是教材化构建的更重要的一步。关于这一方面的内容,各位教师均有自己的经验,本文不再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