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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中小学教师“八要十不”师德自律规定
发布时间:2008-10-20   点击:   来源:转载   录入者:佚名

(一)“八要”规定

1、要依法从教,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2、要敬业爱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3、要文明执教,尊重爱护全体学生;

4、要潜心研教,提高专业发展水平;

5、要真心为教,关心尊重同志,共创文明校风;

6、要诚心施教,主动联系家长,听取意见建议;

7、要廉洁从教,发扬奉献精神,坚守高尚情操;

8、要遵守公德,坚持为人师表,争做社会楷模。

(二)“十不”规定

1、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观点和思想;

2、不讽刺、挖苦、歧视、体罚学生;

3、不擅自停学生课;

4、不酒后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5、不强制学生及家长购买教辅资料和各类商品;

6、不向学生、家长索要礼品、钱物;

7、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8、不在上课时间使用通讯工具;

9、不从事有偿家教;

10、不参与赌博等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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