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常州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一、为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经常州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制度。
二、教育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三、依据本制度提供的教育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四、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直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教育信息:
1.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2.履行职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教育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5.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数量、收费项目和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实施结果等;
6. 招生、收费等政策;
7.教师职称评定的条件、申请办法及结果,教师资格认定的报名条件、办理办法及结果;
8.教师聘任条件、公开选任校长的条件、程序、结果;
9.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情况;
10.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五、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3.在公开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六、 主动公开的教育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1.常州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hangzhou.gov.cn)和常州市教育政务网(http://jyj.czedu.gov.cn)
2.政府公报或者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
3.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
4.公开服务热线;
5.新闻发布会;
6.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公开人申请公开本制度第四条以外的其他信息,公开人应当按照申请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本制度禁止公开的内容除外。
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信息的,可以采用书面(信函)或口头等形式向掌握该信息的公开人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信息。
九、公开人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或者依申请应当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3.不属于受理机关、机构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机构的,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
4.申请公开的教育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要求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十、公开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答复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经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期限延长至15日。
十一、公开人依申请提供教育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阅读或者抄录。
十二、对免予公开的教育信息,公开人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公开人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提供。
十三、公开人应当编制本单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教育信息目录。教育信息目录应当及时调整和更新。教育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教育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
十四、公开人应当将负责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和查询。
十五、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主动提供教育电子政务信息,加强信息共享,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
十六、公开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者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2.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单位)教育信息目录的;
3.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教育信息,向申请人隐瞒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绝提供的;
4.违反规定收费的;
5.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十七、本制度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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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常州市教育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经常州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教育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除市教育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市教育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 市教育局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市教育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常州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严禁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市教育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市教育局依法指定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1名负责人和适合工作需要的专门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市教育局设立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服务处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向市教育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市教育局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常州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常州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九条 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十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 市教育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 市教育局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市教育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市教育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市教育局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 市教育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教育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市教育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市教育局予以更正。市教育局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市教育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原则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市教育局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设施,供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酌情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六条 市教育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照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同时也不通过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并在上报的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市教育局将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收到举报后即予以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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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常州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常州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教育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处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处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处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处室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本机关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处室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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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常州市教育局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经常州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工作制度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三)对收到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处理的;
(四)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制度的;
(六)未按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责任追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七条 本制度自
[NextPage]
附件5:
常州市教育局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
根据《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常州市人民政府教育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中国常州”政府门户网站(www.changzhou.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样目上查阅《指南》。
一、常州市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政府公开信息分类、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分类:
政府十二类;政府部门五类(见附件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略)。
●获取方式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有关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常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1B1702室
电话:85681321 85681315
联系人:王华刚 瞿勇勇
传真:85681317
电子信箱:whg@{域名已经过期} jyjqyy@{域名已经过期}
●提出申请
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中国常州”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www.changzhou.gov.cn。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中国常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本《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为了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引号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处理
有关部门或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或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部门或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可行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附页流程图
注:依照国家规定标准,适当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
四、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附件一: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分类
一、机构概况
1.机构主要职能
2.机构领导及分工
3.内设机构
4.直属单位
二、政策法规
1.法律
2.法规
(1)行政法规
(2)地方性法规
3.规章
(1)国务院部门规章
(2)省政府规章
(3)较大市政府规章
4.规范性文件
(1)政府规范性文件
(2)本单位规范性文件
三、规划计划
1.中、长期规划
2.阶段性规划、计划
3.年度工作计划
四、业务工作
1.本单位各类业务文件
2.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3.工作总结
五、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