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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教育局直属单位教职工学历(学位)进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6-06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佚名

常州市教育局直属单位教职工学历(学位)

进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教育局直属单位教职工学历(学位)进修工作的管理,保障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加快我市教育局直属单位教职工队伍学历(学位)高移步伐,切实更新其知识结构,提高教育教学、教科研能力、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依据《教师法》、《常州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十一五规划》、《关于参加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教育的规定》(常组发〔2007〕21号),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直属单位教职工学历(学位)进修是指:

直属小学(幼儿园)教师进修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直属中学教师进修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直属学校教辅后勤等岗位人员进修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市教育局机关、直属非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修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因工作需要借调到市教育局机关的事业单位借用人员,按本办法由单位承担的培训费用由市教育局承担。

第二章 相关要求

第四条 学历(学位)进修所报考的类型、专业,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报考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必须与所任教专业相同(相近)或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相一致;报考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原则上普通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进修教育硕士,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可进修工程硕士;教育行政管理者及非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工作需要确定进修专业。

第五条 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进修报考对象要求:1.热爱本职工作,思想素质好,业务较强,身心健康;2.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中小学教师未获得学士学位者,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具有中学一级或相当的教师任职资格;3.中小学教师有三年以上教学一线经历,市教育局机关、直属非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三年以上教研或教育行政管理经历;4.报考教育管理专业对象为学校中层以上干部或市教育局机关、直属非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 本科学历进修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市教育局备案,所报考学校及专业必须是经教育部审批认可的;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进修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市教育局审批,所报考的高校及专业须经市教育局同意(“学历(学位)报考审批表”见附件一)。

第七条 学历(学位)进修的形式原则上须选择在岗不脱产学习、集中授课时间集中在寒暑假的进修形式,特殊情况由校、市教育局审批。进修人员必须完成所在岗位工作任务、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历(学位)进修的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经市教育局批准,最长不得超过四年)。

第九条 进修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在取得入学资格后必须与所在单位、市教育局签署“常州市教育局直属单位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学历)协议书”(见附件二,以下简称“协议书”)。

第十条 进修期间及取得学历(学位)五年内,因工作需要调到其他直属单位工作的,学习管理、经费报销、学费奖励等均由调入单位负责管理;调出直属单位的,执行所在地区(单位)的管理办法;进修期间因调离或辞职等原因离开教育系统的,不再享受任何补贴及奖励。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经单位及市教育局同意参加学历(学位)进修的人员享有以下权利及义务:

1.有权按规定获得学费等的补贴或进修奖励费;

2.有权在集中学习期间获得时间保障,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医疗等福利待遇;

3.进修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自获取学位(学历)之日起,必须回直属单位服务5年及以上。

第四章 经费处理

第十二条 进修本科人员取得毕业证书、进修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所在单位及市教育局承担相应学费、差旅费及奖励费:

1.进修本科学历实行一次性奖励,进修结束后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毕业生登记表由学校向市教育局申请一次性奖励费1500元;

2. 硕士研究生(含教育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进修,进修结束后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协议书”、办学单位出具的有效学费票据可获得以下补贴及奖励:

1)学费承担:市教育局承担8000元,其余学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与本人各承担50%。

2)其他学习费用承担:获得学历(学位)后,凭有效票据向所在单位申请报销入学报名考试费、入学辅导费、论文答辩费的50%。

3)交通费、住宿费承担:获得学历(学位)后,凭有效票据向所在单位申请报销集中学习期间往返的交通费(限普通硬卧火车、长途汽车)、集中学习期间的住宿费(住宿、交通费报销标准为1000元/人/年)。

4)获得硕士学位后,由市教育局另行一次性奖励2000元;未列入市级人才资助项目的人员,获得博士学位后,由市教育局另行一次性奖励10000元。

第十三条 重复参加同一层次的学历(学位)进修人员,只享受一次有关补贴和奖励。

第十四条 单位及市教育局承担的经费从各单位及市教育局列入预算的当年培训经费中支出,也可从历年的职工培训经费中分批支出。

第十五条 参加学历(学位)进修人员在规定的五年服务期内,未经单位及市教育局同意,离开原工作单位的,单位及市教育局要求进修人员按服务一年递减20%的额度偿还所在单位及市教育局提供的学费补贴,并偿还其他培养费用。

第十六条 进修超过规定的三年时限后不得享受奖励费,超过时限部分的学费、差旅费等由自己承担,单位不予提供时间保障。

第五章 说明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一五”期间,常州市教育局直属单位教职工进修学历(学位)的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取得或在读相关学历(学位)并经市教育局同意的人员,仍按《关于明确局属单位教师参加学历进修有关经费问题规定的通知》(常教人〔2003〕24号)、《常州市“十五”期间加快培养教育硕士研究生实施意见》(常教师〔2001〕字第10号)执行。

第二十条 常州广播电视大学的教师进修博士学位,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执行本办法。

附件:一、常州市教育局直属单位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及

以上学位(学历)申请表

二、常州市教育局直属单位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及

以上学位(学历)协议书

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常州市教育局直属单位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

及以上学位(学历)申请表

报考学历(学位)层次:□硕士 □博士

报考学历(学位)种类:□教育硕士(博士) □工程硕士(博士) □其他(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参加工作时间

行政

职务

职称及取得时间

毕业学校

最高学历

学位

所学专业

现任教(从事)专业

报考

学校

报考专业

进修年限

进修形式

学费总额

单位意见

(签章):

市教育局意见

(签章):

常州市教育局直属单位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

及以上学位(学历)协议书

甲方(常州市教育局): 乙方(单位):

丙方(个人):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教育局直属单位教职工学历(学位)进修工作的管理,保障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加快我市教育局直属单位教职工学历(学位)高移步伐,切实更新其知识结构,提高教育教学、教科研能力、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根据 (个人,以下简称丙方)申请,常州市教育局(以下简称甲方)和

(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同意丙方在职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学历)。为保证甲乙丙三方的合法权益,经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保证丙方在集中学习期间获得时间保障,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医疗等福利待遇。

第二条 丙方承诺自获取学位(学历)之日起,在直属单位服务5年及以上。

第三条 丙方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凭毕业证书、办学单位出具的有效票据、“协议书”、集中学习通知书(均需原件及复印件),根据以下承担办法向甲、乙方提出学费及差旅费、奖励费申请。

1.学费承担:甲方承担8000元,其余学费原则上由乙方与丙方各承担50%。

2.乙方在丙方取得学历(学位)后承担丙方入学报名考试费、入学辅导费、论文答辩费的50%。

3.交通费、住宿费承担:乙方在丙方取得学历(学位)后,报销部分丙方集中学习期间往返的交通费(限普通硬卧火车、长途汽车)、集中学习期间的住宿费(住宿、交通费报销标准为1000元/人/年)。

4.甲方在丙方取得硕士学位后,另行一次性奖励2000元;未列入市级人才资助项目的人员,获得博士学位后,另行一次性奖励10000元。

第四条 三方需要约定的事项:

1.丙方进修期间,因工作需要调到其他直属单位工作的,学习管理、经费报销、学费奖励等均由调入单位负责管理;调出直属单位的,执行所在地区(单位)的管理办法;进修期间因调离或辞职等原因离开教育系统的,不再享受任何补贴及奖励。

2.丙方在规定的五年服务期内,未经甲、乙方同意,离开原工作单位的,按服务一年递减20%的额度偿还甲、乙方提供的学费补贴,并偿还其他培养费用。

3.丙方重复参加同一层次的学历(学位)进修,只享受一次有关补贴和奖励。

4.丙方进修超过规定的三年时限后不得享受奖励费,超过时限部分的学费、差旅费等由自己承担,乙方不予提供时间保障。

5.三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丙方(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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