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教育(教育文体)局,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物价局、常州市教育局《关于2005年春季小学、初中课本费和高中代办费预收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常价费[2005]052号、常教计[2005]0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2005年课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