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的小李、小张、小杨是同班同学,他们是丰台区某中学高一学生。
2001年3月的一天下午,小李和小张发生了口角,并动起了手。一旁的小杨过来拉小李,小李误以为小杨要打他,顺手从地上捡起一声砖头拍向小杨。小杨一躲,砖头拍在了他的胸口。小杨被打后心生怒气,就与小张一起将小李打伤。学校保安巡视中发现双方打架,予以制止。当日,学校老师带受伤的小李去医院治疗。小李共花医疗费11.9元,药费由小张的家长垫付。后来,小李先后又花费限了医疗费723.1元。
小李及其家长认为,小李在学校就读期间,被同学打伤,肇事学生和学校都有责任。所以,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小张、小杨及学校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各项损失2070.1元。同时,小李还认为,鼻骨被打伤给他造成了沉重的思想负担,成年后不需做鼻骨复位手术,因此,要求三被千赔偿他鼻骨复位手术费1万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
小张、小杨认为,三人打架是由小李引起的,小李也有责任,所以,只同意赔偿小李医疗费723.1元。
学校认为,小李、小张、小杨打架是三个人的事,保安在巡视中已及时制止,学校已经尽到了责任。因此,对三人造成的损害后果,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示成年人保护法》第16各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作为未成年人,小李、小张、小杨在学校就读期间,学校负有保护他们人身不受伤害的义务。现小李在校内受伤是校方疏于管理,没有尽到保护义务,所以,学校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小张、小杨在与小李发生矛盾后,没有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而是动手将小李打伤,对因此造成的的损害后果,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二人都是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小张、小杨向小李赔礼道歉,其法定代理人连带赔偿小李医疗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以及监护人误工费,学校依其责任赔偿小李相应费用。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鼻骨复位手术费1万元的请求,因尚未实际发生,且原告没有提供相关医疗单位对实施该手术的必要性及相关费用的预计证明,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学生校内打架受伤,谁来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05-09-09
点击:
来源:网络
录入者:未知
附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