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9日下午,7岁的小麟俊在姥姥的带领下,来到了北京市马连道“家乐福”商场。在乘坐滚动电梯时,小麟俊突然感到脸部左侧被什么东西狠狠地剐了一下,接着是一阵钻心的疼痛,他下意识地摸了一下脸,见小手上沾满了血。
经医院检查发现:小麟俊的左口角至颊部大面积软组织缺损。于是,为小麟俊实施了修正手术。
尽管如此,小麟俊的左口角目前依然漏口水、漏风。经法医检查:遗留在小麟俊面部左侧的植皮术后改变区面积约有24cm,口唇左侧变形,已构成六级伤残。
前不久,小麟俊的父亲以儿子的名义将“家乐福”的主办单位———北京乐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后者赔偿他们各项损失39万余元。
家乐福解释说,事发后我商场曾接到一个未透露姓名的男士电话,称麟俊的父亲以前给老板打工时,因老板与他有过节,老板曾搁下一句话,让他小心点儿,否则会对他孩子不利。7月9日的事一定与此事有关。麟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事件发生时并没有成年家属在场,因此,此事的发生应该说是其家长监护不利造成。所以,商场认为:小麟俊的诉讼主张和请求不但不能成立,还应退还他们出于人道主义为小麟俊垫付的一万余元医疗费。对此,商场向法院提交了反诉书。
那么,小麟俊到底是被谁“咬”伤的呢?换句话说,被“咬”掉的组织又是在何处找到的?对此,麟俊的家长与商家的回答是一致的:即缺损组织是在一至二层上行滚动电梯与墙面相接处的铝合金金属条上挂着。
4月19日,宣武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拨开了笼罩此案上空的层层疑云,认定伤害小麟俊的“真凶”就是商家的电梯,并因此判决商家赔偿小麟俊各项损失约35万元。家乐福当即表示要求上诉。
那么,经营者到底有没有义务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呢?如果消费者在消费场所遭受人为伤害,经营者能否免责?
有关业内人士称,消费者有安全权,所谓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小麟俊的悲剧正是由于经营者提供的配套设施不安全对消费者直接造成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