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岁的刁某原是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二小三年级的学生。去年的一次体育课上,刁某摔了一跤,胳膊肘擦伤。其父考证的结果是体育老师殴打所致,他要求学校开除老师。但学校没能满足他这个要求,做父亲的从此便禁止渴望上学的儿子去学校了。在7个月的时间里,刁某被父亲锁在家中。4月22日,丰台区教委为了让刁某复学,召集有关方面开会研究解决方案,但其父拒绝了教委的努力。(《京华时报》4月24日) 且不说刁家和学校的纠纷到底孰是孰非,单从这种以让孩子辍学的方式来向学校叫板的做法看,家长的行为就有违法之嫌,有关部门在协商未果后应当及早依法进行干涉,以便让孩子尽快回到课堂。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同时,我国义务教育法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根据上面的法律规定,刁父不让刁某继续上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对这种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当地政府有权对刁父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刁某及时回校学习。 如果刁父经批评教育无效,作为其子女的刁某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部门也可代其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刁父让刁某复学。 不可否认,如果有关部门能够在解决好纠纷,做通刁父思想工作的情况下,让刁某复学,这对于孩子的成长来说无疑是最好的结局,但是当刁父要以刁某辍学为砝码与学校进行交涉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及时求助于法律,以法督学,而不是处处迁就,以致让刁某长期失学,更不能让刁某如其父所说的那样“不上学,将来随他‘走江湖’”。 法律是公民在权益受到侵犯时所依靠的最坚强后盾,所以,为了让渴望上学的刁某及时回到校园,应当及早借助法律,通过法律途径来使刁某重新获得受教育权。
岂能以让孩子辍学为砝码叫板学校
发布时间:200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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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者:未知
2005-4-28 22: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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