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2)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3)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4)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 (5) 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6)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7)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8)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9)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0) 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1)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12)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分子的量刑有哪些特点? 我国《刑法》规定的对毒品犯罪分子的量刑体现了以下特点: (1) 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 规定了较重的刑罚。除对毒品犯罪行为规定死刑外,还规定了其他较重的刑罚。体现了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 (3) 普遍规定了财产刑。针对毒品犯罪往往以获取暴利为目的的特点,《刑法》除规定“并处没收财产”刑外,对每一类具体的毒品犯罪都规定了应当或可以判处罚金。 (4) 增加了适用刑罚种类。对每一类毒品犯罪,除明确规定适用的主刑外,还规定了相应的附加刑。 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毒品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对自己所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毒品犯罪刑事责任能力,是指毒品犯罪行为人能够正确辩认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能够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1) 已满16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中有关毒品犯罪的内容
发布时间:200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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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者:未知
2004-6-26 22: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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