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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侮辱他人须赔偿
发布时间:2004-06-19   点击:   来源:网络   录入者:未知
2004-6-19 19:41:00

张尔申、邵达立原来是英国输力强公司北京办事处的同事。2000年3月8日,该公司29位员工在互联网上收到了相同内容的英文电子邮件。该邮件内容为:“邵达立是被迫辞职的,因为他盗用公司资金并用假收据谋取财产,邵达立盗取一台打印机据为己有,你可以注意到邵达立一直在逃避我们的监督,因为他怕我们揭露他的肮脏历史,公司不应当接受一个品行堕落和诽谤我公司的人”。其中一位英国同事PeterRowe收到此邮件后,立即给邵达立发了一份传真,将这份邮件传给了邵达立,不久,许多同事都询问邵达立此事。   邵达立看到后,异常气愤,从发信地址上断定是同事张尔申所为。因为这些邮件的发信地址全部是这样开头的:发信人:eszheng@public.bta.net.cn,这一看就是张尔申的地址,以前张尔申都是用这个地址收发邮件的。因为工作上的关系两人曾有过矛盾,此举实属张尔申的报复行为,于是邵达立找到张尔申理论,没想到张尔申矢口否认,反而说是有人诬陷自己。对于邵达立这位近六十岁的中国科学院退休高级工程师来说,这么大范围的对自己人格上的侮辱还是第一次,心里越想越气,他一气之下,于2000年5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张尔申在互联网上散发的电子邮件中用捏造事实的方式及侮辱性语言对其名誉进行诽谤,要求法院判决张尔申予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共计51563元。   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张尔申所散发电子邮件之内容无事实依据且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其主观上具有侵害邵达立名誉权之故意,客观上将导致邵达立社会评价降低。现邵达立要求张尔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理由正当。据此判决:一、张尔申向邵达立予以书面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查,并将审查后的致歉内容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发送范围与其所发含侵权内容的电子邮件的发送范围相同。二、张尔申赔偿邵达立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000元。三、张尔申赔偿邵达立经济损失费人民币1536元。   判决后,张尔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法庭的举证质证,双方激烈的辩论,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张尔申通过互联网向其公司多人发送的电子邮件,内容上编造有关邵达立盗窃财物、被迫辞职等事实,且针对邵达立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已构成对邵达立的名誉侵害。现张尔申否认上述邮件系其所写所发,未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张尔申的上诉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判并无不当。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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