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下发《对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返乡民工监测的指导原则》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05.07 【实施日期】2003.05.07 【失效日期】 【法规分类】部门规章 【内容分类】 【颁布单位】卫生部 【内容】 卫生部关于下发《对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返乡民工监测的指导原则》的通知 为规范全国各地农村地区对返乡民工的管理工作,现制定《对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返乡民工监测的指导原则》,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流行地区民工返乡的监测。流行地区当前指广东、北京、山西、内蒙古、河北(随着疫情的变化将及时调整地区名单)。 二、各地、各交通站点要组织对返乡民工实施检疫(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并登记其姓名、性别、年龄和详细居住地。 三、有发烧等相关症状者,就地隔离观察。 四、对无症状者,各登记站点应通知其家庭所在地乡政府,由当地政府组织医务人员对其实施医学观察。 五、医学观察的内容是:每日测体温一次,并观察有无相关症状;观察期限为14天。 六、无症状者不需要隔离。 七、被观察者一旦出现相关症状,要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诊 八、若被诊断为病例或疑似病例,应立即对其全家实施隔离并上报疫情。同时,用专用救护车将病人送至定点医院诊治。 九、县疾病控制中心对确诊或被诊断为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要及时进行追踪、隔离和医学观察,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卫生行政部门。 十、前阶段未进行登记管理的地区,应组织力量对已从流行地区返回的民工进行逐个排查,具体要求按上述原则进行。 卫生部 二○○三年五月七日
卫生部关于下发《对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返乡民工监测的指导原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05-19
点击:
来源:网络
录入者:未知
2003-5-19 10:47:00
附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