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李某和金某毕业前为表示同学之情到当地照相馆合影留念。照片洗出后效果非常好,于是照相馆将两人的照片放大十几倍后悬挂于照相馆门前以招揽顾客。 问:照相馆未同照相人商议就将照片放大悬挂门前是否侵犯了照像人的权利?为什么? 答:照相馆的行为侵犯了李某和金某的肖像权,因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又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李某、金某两同学可以据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照相馆侵犯了我的肖像权!
发布时间:200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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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者:未知
2003-3-26 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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