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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法院有错吗?
发布时间:2003-02-27   点击:   来源:网络   录入者:未知
2003-2-27 19:49:00

李某,男,15岁,系某校学生。今年七月三日将另一名学生刺成重伤。八月三日,一审法院向其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李某表示不委托辩护人。法院遂于8月9日开庭公开审理此案。并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两年。 问: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中有无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的情形。 答:有。 (1) 被告人系15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一审法院未予指定。 (2) 开庭前应于不迟于七日前送达起诉书副本,一审法院的送达只有五日。 (3) 此案不能公开审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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