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二年七月的一天晚上,某中学初三(3)班的王军、崔凯、赵伟乘门卫不注意,悄悄溜进学校,直奔四楼初三(3)班教室。王军对着教室门先踹了几脚,然后崔凯和赵伟接着踹,将教室门板踢下一块,三人乘此钻进教室,又开始毁坏其他东西,后扬长而去。 问:初三(3)班王军、崔凯和赵伟三人行为造成后果,怎样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2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军、崔凯和赵伟三人破坏校舍及其他财产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法律咨询--破坏公物也可导致犯罪
发布时间:200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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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者:未知
2003-2-7 13: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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