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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夜不归宿,双方家长都有责任
发布时间:2002-12-09   点击:   来源:网络   录入者:未知
2002-12-9 10:33:00

合肥市一高一学生钱峰(化名)与芜湖市女生赵晶(化名)在网上“一见钟情”,且感情发展迅速。不久,赵晶难耐“相思苦”,背着父母独自来到合肥,钱峰将她带回家中,并请求父母收留她。开始时父母坚决反对,无奈儿子以离家出走、不再上学相威胁,父母只好妥协,于是两人便公然同居起来。由于害怕儿子再耍性子,钱峰的父母没敢将此事告诉赵晶的父母。半个月后,赵晶怕父母担心,就在夜里打电话告诉父母她“一切都好”。得知女儿在合肥,赵晶的父母连夜赶到钱家,怒斥钱家的不道德行为,接着又马不停蹄地来到派出所要求处理钱家。在民警面前,赵晶的母亲哭诉道:“我看到只有15岁的女儿竟过上这般无耻的生活,而钱家父母不教育、不制止,为了自己的儿子能安心上学,留宿我女儿,这太怎么了!我强烈要求按拐卖人口定他们的罪!”“我们又没有亏待你女儿,她在合肥没有住处,我们管她吃、管她住,又没有强迫她与钱峰在一起,我们犯了啥子法?”钱峰的父母反驳说。由于双方都要求派出所给他说法,民警只得连夜调查取证,依法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在查清事实情况后,认为,未成年擅自外出夜不归宿,其父母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款成年人,应当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钱峰和赵晶的不良行为远远超出了“夜不归宿”的范围,双方家长都违反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都应受到处罚。遂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对赵晶的父母和钱峰的母亲给予训诫,并责令他们严加管教儿女;对钱峰的父亲给予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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