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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抢劫”5元,一审判刑二审无罪!
发布时间:2002-12-09   点击:   来源:网络   录入者:未知
2002-12-9 10:32:00

前不久,16岁的少年李小飞终于接到了他的无罪判决,激动的小飞连声道谢,感谢法官律师帮他重获自由。 刚刚年满16岁的李小飞是非曲直北京某县的一名中学生。去年12月11日傍晚,李小飞来到学校宿舍,将同学王可辉叫出来,向他要100元钱。王可辉说没有,李小飞便伸脚踹了他一下,并打了他两个耳光。然后又从身上掏出一把弹簧刀,顶着王可辉的脖子比划了几下,威胁他回去准备100元钱,明天早晨送到教学楼西侧,否则就杀了他。 第二天早晨7时左右,李小飞找到坐在教室里的王可辉,向他要钱。王掏出身上仅有的10元钱,对李说自己只有这么多,还要作生活费呢!李小飞听了后,从他手里拿了一张5元的转身走了。事后,王可辉向县公安部门报了案,称同学李小飞对其进行殴打,还持刀向其索要钱财,并声称如不给钱,就要杀了他。接到报案后,公安部门当天就拘留了李小飞。12月26日,李小飞被逮捕。 因李小飞尚未成年,县司法部门依法为其指派了律师,对其实施法律援助。律师在代理案件时认为,李小飞系未成年人,法院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认为,李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私人钱财,已构成抢劫罪。于是在今年3月2日,一审判处李小飞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李小飞及其父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李小飞抢劫罪未遂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近日,县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经过反复研究和讨论,认定被告人李小飞在索钱过程中虽有暴力,但当王可辉掏出10元钱给他时,李仅从中拿走5元钱,并未全部抢走。这种行为并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系寻衅滋事,属于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校方右按校规处理。根据刑法、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小飞无罪。 为了5元钱差点被判入狱,李小飞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迭,他表示要珍惜法律给他的机会,今后再不做错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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