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问题: 我和爱人因做生意常不在家,就委托邻居李婆婆帮我看护2岁的女儿。那天,李婆婆有事到厨房去了,她5岁的孙女便带着我的女儿玩儿。他看到邻居张师傅家的门开着,就领着我的孩子进去,家里有很多工具,就摆在客厅里,孩子便自己找出来玩。小孙女在玩小铡刀时让我的女儿把手放进去试试刀利不利,结果切断了我女儿的手指。因我们是把孩子交给李婆婆暂时看管的,出了事,我们认为她应赔偿。可她却说我们每月只给她三十元钱,根本不算什么,拒绝赔偿。请问,李婆婆应不应赔偿我们的损失?再有,张师傅把危险工具放在孩子随手可得的地方,以致孩子受伤,他是否应但应责任? 律师的话: 此时是关于你孩子的生命健康权利受到侵害的问题。首先,你们和李婆婆之间存在着一个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可以是无偿的,你们的委托合同关系应视为无偿合同。在无偿合同中,义务人一般是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中,李婆婆只到厨房去了一会儿,无法预料会发生那么大的伤害事件,所以,不属于重大过失,不必对你们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你的孩子是在理婆婆小孙女的带领下进入别人家的,也是她切去你女儿的手指,所以,她应对你孩子所受伤害承担责任,但是由于她未成年,责任应有她的监护人(一般是家长)承担。 第三,张师傅的小铡刀是存放在自己家中,而不是公共场所,所以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幼童一起玩耍导致伤害责任谁担?
发布时间:200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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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录入者:未知
2002-12-7 15: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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