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问题: 我与丈夫因两地分居,一年相聚的时间仅有一个来月,为此影响了夫妻间的感情,双方为避免以后万一离婚会为财产纠纷,约定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事情被不幸言中,最近,我丈夫提出离婚,我表示同意。但是,三岁的女儿从出生就随我生活,由我抚育。即使离婚后,女儿还是双方的女儿,所以我认为自己为女儿付出了很多,吃了亏。请问:在离婚时,我能向我丈夫请求补偿吗? 律师的话: 首先,应当指出,你认为自己付出了很多,吃了亏的想法是错误的,因为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双方义不容辞的义务,那么,也就应当公平合理。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有一方对子女抚育或对老人照料较多,另一方对子女抚育或对老人照料较少的现象。 针对这一情况,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新“婚姻法”之所以增加这一条款,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类似你这种情况所产生的纠纷,体现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平等。依照该规定,在离婚时,你可以要求你丈夫给予补偿。
离婚时抚育子女方可否要求补偿
发布时间:200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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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7 15: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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